用人单位单方面更换员工办公室门锁,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日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昌吉某公司通过锁闭办公室变相剥夺劳动者工作权利的行为违法,判令其向员工黄某支付赔偿金及效益提成共计48.5万余元。(见9月11日《工人日报》)
先换掉员工办公室的门锁,致使员工无法进入办公,再以员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涉用人单位的“花式辞退”套路玩得挺溜,也挺阴。这样一来,似乎一切都是劳动者的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理有据”,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好在法院法眼如炬,将其行为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捍卫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付出代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些用人单位既想辞退劳动者,又不愿意支付赔偿金,于是就利用其优势地位,玩起了“花式辞退”的障眼法,企图把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都推到劳动者身上。更换门锁、更换门禁密码、没收工作证或出入证、把劳动者踢出工作群、禁止劳动者使用网络或工作设备等都是“花式辞退”的常见做法,其实质是剥夺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进而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创造冠冕堂皇的理由。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赔偿金。而在一些劳动纠纷中,明显是用人单位破坏了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使其陷入无法工作的不利境地——如此“自导自演”,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换锁”换不掉“花式辞退”的本质,“断岗”断不掉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自以为高明的套路经不住法律的审视,终究会现出原形。到那时,用人单位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还会自毁口碑。广大企业须明白,劳动者是最宝贵的财富,只有恪守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规范用工管理行为,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才能增强劳动者的凝聚力,最大程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劳动者应增强防范意识,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一旦遭遇剥夺劳动要素式的“花式辞退”,可通过仲裁、诉讼等路径积极维权。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通过送法入企、法治体检等形式开展法治教育,及时指出并纠正用人单位的不当做法,强化对“花式辞退”的刚性约束。 (李英锋)